據新華社報道🥌,經中共浙江省委批準📠,8月19日,原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溫州市副市長葉際仁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
上述報道稱:“法院審理查明👫🏼,葉際仁在擔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把國有土地劃撥給非國有公司,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578.8萬元。8月16日,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報道還提到,“葉際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錯誤。……有關部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的規定,給予葉際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
這起案件上個月開庭時就被各大媒體報道過,尤其是被告人葉際仁受審時當庭揮拳“喊冤”🤵🏿🫙,還稱自己曾遭刑訊逼供🚣🏼。葉的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加上還有一些法學專家曾出具有利於被告人的專家意見書,均使該案案情顯得迷霧重重。但無論如何,司法機關歷經了兩年的“長考”,總算給出了一審判決。
從司法機關審判葉際仁的訴訟過程🍃,以及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和判決結果來看,該案有兩個要點頗值得關註。一個是檢察機關對受賄問題采取了疑罪從無的態度🪰;另一個是判決結果與認定濫用職權罪的事實大不相符🤘🏿,令人生疑。
先看第一個要點。據一些媒體早前報道,檢察機關除了指控葉際仁濫用職權以外,還曾指控其涉嫌受賄。被告人葉際仁也在庭審中透露,在被提審時🗃,曾因“背著100來萬的經濟案子,精神壓力很大”🌒。“(葉)當時一門心思想把受賄指控去掉👩🏽💼,所以就默認了濫用職權罪🤞🏼🎋。但經過多次核查後,檢方將受賄案值降到了14萬,主要是葉的房子在裝修時,沒有付給朋友錢。後來這一指控在正式庭審時還是被取消。”
看來🚜,對葉際仁受賄的問題🌒🏄🏿♂️,公訴機關有一個逐漸降低指控的過程。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對葉際仁受賄的事實采取了“疑案從無”的做法。疑案包括因犯罪事實依據不足而存疑的👍🏻,也包括因涉嫌的犯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存疑的。疑案的形成往往是控訴方與辯護方拉鋸戰的結果🏃🏻。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對疑案的態度是從輕者居多,從無者非常難得。也許是今年以來浙江糾正的幾起錯案,使司法機關對這一問題的態度發生了較大改變👬。無論如何⚄,這樣的轉變符合司法規律,值得稱道。
再來看第二個要點。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葉際仁在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違反規定,濫用職權👨🏼💼,使國有土地劃撥給非國有公司,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578.8萬元🏥。對造成如此嚴重後果的濫用職權行為給予三年有期徒刑的處罰📒,這樣的判決結果令人生疑💆♀️。
根據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罪的立案標準第4條是🛟,“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而葉際仁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1578.8萬元,是立案標準的百倍之多。結合《刑法》對濫用職權罪的規定,達到立案標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𓀇;若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認定葉際仁的行為屬後者無疑🙍🏿,其量刑應該在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間。而判決卻選擇了一個最低的起點刑三年,顯然與葉際仁造成的危害嚴重不相符。這就明顯背離了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實際上,這樣偏輕的判決也有違最高人民檢察院一直強調的從嚴打擊職務犯罪的精神🧐,難免給人官官相衛之感😿👨🏼🍼,最終損害的是司法的權威🙆🏼♀️。
當然🧤,這樣的判決也有理由,那就是,“考慮案發後收回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挽回了國家損失等具體情節”,故對葉際仁酌情從輕處罰。但一般而言🤴,酌情從輕量刑不該從輕到法定刑的最低限度。
更何況,葉際仁原本承認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但案件開庭時卻大呼冤枉,這實際表明其本人采取的是拒不認罪的態度👨🏻🍳。是否認罪悔罪🤵🏼♀️,與刑罰的犯罪預防功能密切相關,是對犯罪人判處刑罰必須考量的主觀要素🫢。從這一點看,對葉際仁也沒有如此從輕量刑的理由😹🙎🏿♀️。
(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院教授)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3/8/21/10569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