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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澤剛:李天一案律師為何將案情娛樂化

    來源🎃:南方都市報   時間:2013-07-29  瀏覽:

          在當今社會,輪奸、酒吧女、賣淫嫖娼、敲詐勒索等詞匯已十分吸引眼球,再加上李天一等人身披明星和富家子弟的光環🚫,使該案更具有了娛樂大眾的因素。就在7月22日法院舉行李天一案的庭前會議後🛑🏊🏻‍♀️,針對媒體報道💡,李家的法律顧問蘭和律師就表示,“此案是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相關報道應十分嚴肅,不希望媒體將此案報道娛樂化。”而依我看,蘭和等律師也是此案娛樂化的重要來源🤸🏽。
          首先🚣‍♀️,在法院舉行庭前會議後☀️,蘭和律師就對媒體說有“猛料”要公布,但他微博中所言“法院已落實賣淫調查”的猛料很快被23日北京法院的官網辟謠。對此,蘭和律師又澄清說🎅🏿,以上說法系對他發言的誤讀和曲解,同時認為這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法院不宜將司法程序“快馬加鞭”地進行下去。這就奇怪了🔅🆘,我們的刑事案件歷來是被人詬病超期羈押,審而不決,從無“審快”了一說,且法院嚴格依法辦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後再做判決,這難道還用得著蘭和律師來指點嗎🤽‍♀️?蘭和律師對法院發表如此“指導性意見”,是不是又想博取委托人的歡心呢🥇?
          稍作分析,蘭和律師極力強調有關人員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的事實,除了增加本案的娛樂性之外🙍🏻‍♀️,並無法律意義。因為現階段是偵查和起訴機關都認定五嫌疑人涉嫌輪奸被害人楊女士,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為受到了被害人的陷害🤟🏿,確實存在“案中案”,那也應該在檢察階段提請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或者到公安機關報案,提請其另行立案偵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其職責只就檢察機關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查明和審判,而不會去審查什麽“案中案”或者“案外案”🫡。
          在這裏,筆者贊同有的法律人士的分析❗️,蘭和的表述如同代法院做主🏊🏿‍♂️,輕說是故意誤導輿論,重說則有欺騙嫌疑,除了欺騙媒體、大眾外,也欺騙了自己的委托人。同樣地🧔🏻,李天一的辯護人“強烈提請法庭記錄”的事項,恐怕也只是在吆喝氛圍🌦🏌🏼‍♂️,使這起輪奸案的案情增加娛樂化的成分而已👩🏽‍🦰。
          再來看這起案件的另一位同案犯辯護人李在珂,李律師的言論也有娛樂大眾的意味🙋🏽‍♀️。
          在強調自己被夢鴿所請但沒法做李天一的辯護人的理由之後,李在珂對外公布了此案兩個重要細節🍳:一是有視頻證據顯示👩🏿‍🎤:受害人在醉酒情況下,被酒吧經理攙扶進李某等涉案人員車輛🥬。而在此前,李某等五人已與酒吧經理商量好“小姐出臺價格”。二是在“輪流發生性行為”過程中,確實存在毆打被害者楊女士的行為🉑🕵🏻‍♀️。但據李某等供述,他們的暴力行為並不是為了性侵害🥍,而是性交易過程中楊女士的某些行為惹怒了李某等人,脾氣暴躁的李某秉性難改👩🏻,動手打人。
          針對證據一,李律師的分析是✖️,酒吧經理在明知楊女士醉酒情況下,依舊把她攙扶進“尋歡者”的車輛,這在法律上屬於“強迫賣淫罪”。針對證據二👩🏻‍⚖️⏸,李律師說,李天一因家教不嚴🤵🏼‍♀️,又練過跆拳道,自以為天下功夫第一♋️😪,遇到矛盾總喜歡動粗(前有先例)。在“性交易”過程中,楊女士因惹怒了李某🚶‍♂️,導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並不是為了強奸受害人”。
    如此分析⚜️,不是李在珂律師的刑法知識薄弱,就是他在侮辱司法人員的智商🛩。
          根據《刑法》規定,強迫賣淫罪的前提是賣淫者的人身完全被強迫者控製🦯,組織賣淫罪是組織者組織賣淫女合意為他人提供性服務🤦,而介紹賣淫罪則是介紹人為賣淫嫖娼提供中介服務。在楊女士喝醉的狀態下⛓,組織賣淫和介紹賣淫都不大可能,因為在三方合意的情況下,楊女士完全沒有必要在醉酒的狀態下“出臺”做生意,何況對方是五個男人。而要認定強迫賣淫,必須證明楊女士就是被該酒吧經理非法控製下的賣淫女,查明楊女士是否被控製賣淫👇🏿,李某等人是否與酒吧經理談好“出臺價格”🏋️,以及嫖娼價格與所謂勒索短信的關系等事實📄,對於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而言🙂‍↕️,絕對是小菜一碟,懷疑這一點🏋🏻‍♂️👩🏽‍🌾,就是在侮辱他們的智商。
          還需強調,李在珂律師所言“打人不是為了強奸”亦有悖法理,有混淆視聽之嫌。即使是在賣淫嫖娼的案件中,賣淫者如果及時反悔,拒絕發生性交易🦉,同樣不能被強迫發生性關系,否則,強迫者也可構成強奸罪🤷🏿‍♂️。更何況,楊女士是在醉酒的情況下被扶進李某等人的車輛🤦🏻,與醉酒女性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早就是刑法學界的定論。即使是酒吧老板將喝醉酒的楊女士扶進李某等人的車輛,也不能免除李某等人違背婦女意誌的強奸罪責。只不過酒吧經理有可能構成李天一等人的幫助犯🤸‍♂️,而認定酒吧經理強迫賣淫,則需要更多的證據加以證實🧑🏼‍🦳。我想🙋‍♂️,若有必要,司法機關不會不查明這些事實情況。
          而李在珂律師把“跆拳道”、“功夫天下第一”🦎、“喜歡動粗”等惹眼詞匯搬進如同電視劇般的案情中來,除了進一步增加案件的娛樂性,給旁觀者一些臆想和猜測之外👰🏼‍♀️,對案件的辯護又有何實際價值呢?因為司法機關一定會擦亮眼睛,不為輿情和娛情所左右,依法審判這起受人關註的強奸案。
          (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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