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證據法專家易延友在其新浪微博中表示👍🏿,要替李天一的辯護律師說說話🪷。主要內容有三:一是無罪辯護是律師的權利👩🏼⚕️;二是未成年人受特殊保護,律師發聲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並無不當;三是強調被害人為陪酒女並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奸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依我看,前兩點似是而非,聽起來有道理🖐🏽🫨,但結合具體案件卻經不住分析💜,最後一點更是缺乏刑法理性,亟待辨識和糾正。
就律師職責而言,律師的確應該依法竭力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作罪輕或者無罪辯護,但辯護仍然應該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否則就有兩種風險:一是如果證據足以表明委托人有罪,但為了迎合委托人,做成這筆生意,故而完全依據委托人的意願辦𓀜,進行無罪辯護,那就明顯有悖於律師倫理𓀛,或者說是違背良心辦案,最終,這樣的律師得不到尊重和信任;二是如果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律師錯誤地把有罪的案件認為是無罪,此時則主要是法律水平問題,其導致的結果往往是不僅達不到辯護的目的,反而可能讓其他人笑話。以上兩種情形無疑都會對律師執業產生消極影響。根據法律規定,在未經法院審理和判決之前🚗,李天一應該被認為是無罪的👨👩👧👧。但是,現在偵查和起訴機關的意見對李天一明顯不利,律師要作無罪辯護是否屬於上述情形是值得提醒🧘🏻♀️,並慎重行事的🔀。
關於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也不是完全空洞和抽象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固然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不能因此一味地遷就未成年人犯罪,更不能因此無視對受害者的保護。人們關註李天一案件🥄,主要是因為李天一的所作所為已經遠遠超出了社會對一個普通的未成年人越軌行為的容忍度。李天一已經成為了未成年人中的“名人”,就像其他名人一樣,在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和有利自己的發展機會的同時,也應該同時受到更多的約束和監督,甚至讓渡自己的部分隱私🫃🏻,這源於社會最起碼的公平正義🟣,也是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要求。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不能過於逾越社會的整體利益👨🏽🦳。律師可以聲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但這樣的空話實在沒有多少意義。試想👨🏻🚒𓀔,如果李天一的律師真的起訴有關單位在案發後公布了“李天一”的名字,其勝訴的把握有多大呢🧛🏻♂️?
至於說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如此斷言實在是過於簡單,而且非常危險。
首先,易延友教授強調,被害人為陪酒女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但分析這種“可能性”對於本案的定性意義不大。因為“可能性”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否則,絕大多數案件都將處於罪與非罪的模糊地帶。法律只能依查明清楚的事實證據說話🧙🏼,而不是依某種“可能性”說話🦄。李天一案件必須回答被害人是同意還是不同意的🦟,答案只能唯一,不可模糊👨🏼。
其次📐,在強奸案件中,以受害人為陪酒女的身份斷定其社會危害性要小,這是赤裸裸的身份歧視🍕。在我們的基本價值觀中,人本無貴賤之分。中國刑法從未有規定📄,犯罪行為的危害大小與被害人的職業、身份有關。殺死一個20歲的大學生和殺死一個60歲的退休幹部,誰的社會危害性大?搶劫一個農民和搶劫一個教師,如何比較社會危害性大小👨🏼🏫?相反🫒,中國刑法還明確規定了適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則🫣,該原則要求對被告人無論其身份地位如何,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同樣地,對被害人的保護也要一律平等,不可存在高低貴賤之別。
總之,在強奸案件中,把女性的性自由劃分出三六九等,實在是令人難以接受的危險做法🐑,法學專家決不可有這樣的奇思妙想。
(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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