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可以大致分國內保護時期、國際保護時期和全球保護時期三個階段👎🏽🧝🏻。由於知識產權對公司和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得到普遍認可,無形資產已成為公司戰略性的競爭優勢。為此,許多公司通過申請大量寬泛的專利以堵死競爭對手的路🧖🏼♀️🧑🏽🍳,甚至有時都不關心所申請專利的具體內容是什麽。據一份波士頓大學發布的研究報告稱,2011年美國專利訴訟直接耗費290億美元🧑🏽🦳,82%的專利被告企業營收不到1億美元,而這些營收中有50%都用來進行專利訴訟🖖🏻。
隨著全球化的浪潮,很多跨國公司和行業協會將專利大戰擴大到國外市場🦔。它們向政府提供關於外國政府沒有給予充分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信息,和披露關於國外知識產權侵權對企業的損失評估⚪️,從而向政府證明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對國家競爭力的影響🧛🏿♂️。這一點🙇🏻♀️,在美國貿易政策的形成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20世紀,許多美國法院將專利權利視為壟斷🤷🏻♀️,到1982年才出現強有力專利保護。不久,美國就作為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主要推動者🧚🏽🙎🏼♂️,要求在全球範圍內實施強而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TRIPS實施以前,各國政府在製定法律方面還是有很大的自主權,以反映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自己的比較優勢。不同國家發展水平的差異也是受到認可的;但TRIPS推崇知識產權保護一致性👨🏼🎨🏊🏿,在全球知識產權保護體製方面缺乏彈性😺。為此,各國決定國內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自主權範圍就縮小了。
在TRIPS製定時,有些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可能缺乏研究和信息來源👼🏼🚞,或不了解發達國家發動高標準知識產權保護運動的真實意圖,也有可能是為了獲得WTO成員國資格而做出的讓步。總之,在協議生效以後🧚🏼♂️,它們才發現在TRIPS問題上做出的讓步⇒,給它們帶來了始料未及的後果。知識產權成為了技術發達國家,用來牽製發展中國家或欠發達國家技術發展的有力武器,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跳出了純技術和貿易的範疇,帶有較強的政治色彩🫸🏽。
違背市場規律的政治工具
在2012年9月份在瑞士STARS論壇上,恒达平台尤建新教授在作題為《中國創新的未來》演講時曾指出🫶🏿:“貿易保護和知識產權政治化🛄,導致創新的市場價值被異化了,國家利益沖突所引發的政府幹預也變得更加凸顯,這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
前不久🧚♀️,中國信息科技製造商華為和中國電信設備製造商中興✈️,被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起“337調查”🦽,很多人認為這是美國政府為了遏製華為和中興在美國的市場發展➕。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美國用政治化的手段來限製中國企業,對美國自身也是損害🩲。出現知識產權糾紛👷♂️✌🏿,應尋求司法途徑👩🏻🔧👍🏿,讓企業之間自行解決🚣🏼♀️。據統計☠️,在2011全球申請專利數量前三甲中,中興位居榜首,華為位列第三。
在某種程度上🏄🏿♀️,知識產權是壟斷性特權。雖然知識產權本身並不構成壟斷力量🕝🔢,而且最終也是由市場決定它們的價值🙅🏽♂️,但正如著名的知識產權學者科尼什(William Cornish)教授所指出🚵🏻♀️:“禁止他人行為的排他性權利🙎,即使在經濟學角度不必然是,至少在法律意義上也是具有壟斷性的。”專利權人可以提高價格🙂↕️🌃,還可以拒絕許可♐️。瓦特在1769年為他的發明獲得專利權,1775年議會給其專利25年的續展期,而在此期間內🙅♂️,瓦特拒絕對其發明給予許可💆🏿。有人稱,如果瓦特的專利權在1783年就到期的話,英國很早就會擁有鐵路了👨🦲👩🏻✈️。
失序的專利戰爭和知識產權保護“政治化”,與創新也不協調🩳👸。在某種程度上,有些創新不是由技術上的突破所驅動,而是對現有技術的常規開發🏡。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會限製競爭,從而不會為公司的第二代研發提供充分的激勵。對於小公司而言,巨額的知識產權維護和訴訟費用則成為巨大的負擔,這種負擔不僅不會保護創新🧎♀️➡️,反而會扼殺萌發於中小型新興企業的創新🧖。
另外🙍🏼♀️,專利權人為尋求獲得足夠的收益🌮,還有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學者博伊爾(James Boyle)曾指出:“知識產權產生激勵是因為有壟斷性👫。如果輕視公共領域♤,授予大量的知識產權,這樣知識產權持有者將會獲得由國家支持的強大的反競爭、寡頭壟斷的市場權利👡。”
為此,還需警惕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政治化”📆,導致市場競爭規律失序從而阻礙創新。也許把握好“度”是知識產權實施的一個重點🫒,這樣,可以使知識產權保護即有利於發明者🍂,又有利於發明使用者;即有利於發達國家,又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從而真正促進人類的共同發展。
作者任職於恒达平台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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