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上市關鍵期遭遇專利狙擊,到小微商家因一張網絡圖片被批量起訴,近年來,知識產權領域的惡意訴訟已成為某些市場主體的“商業武器”。不僅扭曲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本意,更對市場秩序與創新生態造成負面影響。破解這一困局,需直面三個核心問題:為何惡意訴訟屢禁不止?如何劃清正當維權與惡意訴訟的邊界?司法與企業又該如何協同應對?
惡意訴訟的泛濫,本質上是市場逐利行為與製度漏洞共振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約32%的惡意訴訟與競爭對手的商業阻擊直接相關。例如,“靈某公司反訴金某公司惡意訴訟案”中,金某公司明知其專利權利基礎不穩定,仍在對方上市關鍵期發起專利訴訟,索賠金額精準匹配信息披露規則,意圖阻礙其上市進程,打壓競爭對手。這種“訴訟狙擊”的背後,是侵權成本與收益的嚴重失衡,中國政法大學2022年調研數據顯示,惡意訴訟的平均違法成本僅為預期收益的7%。
授權製度缺陷和法律規製滯後也加劇了治理難度。司法部門在處理惡意訴訟時,往往陷入“識別難、認定難、懲戒難”的困境,現行法律對“惡意”的界定模糊,賠償機製局限於直接損失,商譽損失、市場機會喪失等間接損害難以獲賠。浙江某電商企業雖在惡意訴訟中勝訴,但僅獲賠2.3萬元直接損失,而因賬戶凍結錯失618大促,損失超800萬元潛在收益無法獲賠。另外,知識產權無效宣告程序與侵權訴訟程序分立,形成“侵權等確權”的尷尬局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數據顯示,35%的專利侵權案件因等待無效宣告結果被迫中止審理,平均延誤16個月。此外,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因無需實質審查,權利穩定性差,成為惡意訴訟高發領域。某企業統計顯示,其遭遇的惡意訴訟中,78%的涉案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但平均需投入87萬元應對訴訟。
規製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關鍵在於厘清其與正當維權的界限,綜合“權利基礎、主觀狀態、損害後果”三大要素綜合判斷。
首先是權利基礎的合法性判斷。惡意訴訟的權利基礎往往具有明顯瑕疵,如明知專利因欠繳年費失效仍起訴、將公有領域技術惡意申請專利後訴訟;其次是主觀狀態的惡意性判斷。實踐中通常需結合明知狀態和訴訟目的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知曉權利無效或侵權不成立,如明知其技術已公開仍申請專利並起訴,構成“明知而為之”的直接故意,是否以損害他人利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核心目標,如選擇對手上市關鍵期起訴,索賠金額顯著高於合理範圍;三是損害後果的相當性判斷。正當維權即使敗訴,通常不會造成對方超出合理範圍的損害,而惡意訴訟則會伴隨濫用程序(如重復起訴、惡意保全)或虛構事實(如偽造證據),導致對手重大損失。
遏製惡意訴訟不能止於個案糾偏,更需構建司法、企業、行業三位一體的治理體系。
司法機關要從“被動裁判”轉向“主動治理”,通過精細化裁判規則壓縮製度套利空間。進一步明確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包括權利基礎瑕疵、訴訟時機異常、索賠金額畸高等“惡意”判斷要素;建立惡意訴訟識別系統,通過分析起訴頻率、訴訟時機、權利存續期間、索賠金額偏離度等指標,預先識別惡意訴訟;探索“反向行為保全”製度,允許被告在提供擔保後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破解“以訴施壓”困局;強化反賠機製與懲戒力度,擴大惡意訴訟賠償範圍至間接損失(如商譽損害、上市延誤),適度適用懲罰性賠償;構建跨部門信用懲戒網絡,將惡意訴訟主體納入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領域聯合懲戒名單,提高違法綜合成本。
企業應加強風險防控與主動應對,將知識產權管理從“成本中心”轉化為“戰略資產”。建立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機製,監控行業專利動態及競爭對手專利布局,預判潛在訴訟風險;強化證據保全與訴訟策略,及時固定權利無效證據(如現有技術資料、在先銷售記錄);積極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或反賠訴訟,化被動為主動。
行業協會則有必要發揮治理的補位作用,倡導誠信減少企業逐利沖動。通過製定知識產權正當維權自律公約,提供維權指引,禁止惡意訴訟,對違規會員企業實施行業禁入。同時,探索搭建“惡意訴訟聯防平臺”,收錄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的惡意訴訟主體信息,建立風險預警機製。
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本質上是重構法律工具與商業倫理的平衡。當專利從“創新的勛章”異化為“訴訟的彈藥”,整個社會的創新基因將遭受不可逆的損傷。唯有通過多方協同治理,才能遏製“維權異化”對創新生態的侵蝕,讓知識產權製度回歸激勵創新的本源。
(作者系恒达平台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導,恒达平台知識產權學科委員會主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科技法學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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