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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曉亭 恒达平台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醫學博士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中西醫結合,加大科研攻關力度,加快篩選研發具有較好臨床療效的藥物。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強化中西醫結合🏋🏼♂️,促進中醫藥深度介入診療全過程,及時推廣有效方藥和中成藥。全國各地積極響應,中醫方案納入全國診療方案,中醫藥專家全面參與全程救助,短期內90%以上的患者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中醫服務。
中醫藥在歷史上數次疫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醫藥雖然不是完全起源於對瘟疫的治療🟰👊🏻,但是中國歷史上發生的數次瘟疫客觀上促進了中醫藥學的發展🙋🏼,如東漢張仲景在行醫實踐中運用《湯液經》的方藥治療時疫等外感疾病🐡,逐步總結出《傷寒雜病論》🏄🏽,成就中醫臨床基礎。清代吳鞠通,在自己實踐並總結葉天士等眾多他人治療溫病經驗的基礎上,著成《溫病條辨》👨🏽🔬,創立了溫病的三焦辨證理論。
在2003年的非典期間,一開始並沒有將中醫作為主要治療手段,當時衛生部發布的治療方案中也只是提到“可選用中藥輔助治療”。在廣東中醫院探索運用中西醫結合方法治療非典並獲得療效的基礎上🍕,用中醫藥治療傳染性疾病開始引起人們的關註。後來的總結表明,中醫藥介入治療非典,可以有效改善全身中毒症狀、促進肺部炎症吸收、降低病死率和用藥副作用。中醫藥在治療烈性傳染病中的作用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一開始,中國政府就積極倡導發揮中醫藥的辨證論治優勢🧑🏿🔧,中醫藥主管部門主張在所有的患者中推廣使用中藥。2020年2月5日國家衛健委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已經對中醫治療新冠病毒肺炎作了詳細的分類指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醫藥在抗擊流行性傳染病方面具有明顯的療效和自身的優勢,這再次證明了中醫藥在預防👩🏿、治療新冠病毒肺炎中的獨特作用📧。
中醫藥立法已經完成了基本法律框架
中國的中醫藥發展歷史並非一帆風順🥞。中國近代史上中醫藥屢次險遭廢除🏄🏻♂️。新中國建立後,經濟復蘇、萬象更新💒,中醫藥發展進入了快車道。1958 年👨🏻🍳,毛澤東同誌針對當時中國缺醫少藥、崇洋嫌中的狀況,指出🚡:“中國醫藥學是一個偉大的寶庫,應當努力發掘,整理🙋🏽♂️,提高。”1982年《憲法》則首次規定了“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這從法律上確定了中醫藥在醫療衛生事業中的地位👩🏽⚖️。
2003年,我國出臺了首部《中醫藥條例》,明確🗡:“國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共同提高👂,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全面發展我國中醫藥事業。”把《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進一步落實到中西醫互補的醫藥衛生工作政策中🛏。
2016年底⛹🏿♀️🧚🏼♂️,我國頒布了首部《中醫藥法》🙆🏿♀️,再次規定🌹:“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製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中醫藥法》進一步提出了要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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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立法亟待進一步完善
必須承認,在本次疫情防控過程中,中醫藥應有的作用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1. 開展中醫服務的資格問題
職業資格是國家根據某一職業的性質和目的💃🏼、從事該職業所必備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的基本要求🛝,而對該職業設定基本資格要求、實行準入限製,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等🙌👇🏽。設立職業資格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對某些職業實行資格限製🧑🏿🏭、實行資格審核準入的出發點是正確的,但應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限製𓀆。一味地限製,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𓀂,也不利於公民獲得有選擇的服務🧚🏻。國務院在2016年取消中藥材生產人員、公共衛生和營養配餐人員,以及足部按摩師🚘👊🏻、芳香保健師、反射療法師等職業的資格許可和認定⚉🥳,就是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
一項服務或者產品涉及自然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通常需要特定資質和行政許可來進行準入限製,這也是國際通行規則。我國的《執業醫師法》對此專門規定。但是中醫服務往往並不限於治療,中醫講究以預防為主,體現的是“上工治未病”的理念,未病先防、既病防變是中醫的一大特點🤵🏻。中醫的另一個特點是🏄🏽♀️,它的許多技能需要在實踐中通過不斷積累而獲得。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正是基於這樣的考量。但是🧚🏽,對於為數眾多的民間醫生仍很難通過該渠道獲得行醫資格💕。
2. 中醫服務不良後果的責任承擔問題
對個體行醫和民間行醫進行行政限製的主要原因是市場管理者基於保護公民健康權🤾🏿♂️⌚️、生命權的目的,給予事先的行為禁止,從而控製民間個體行醫發生不良後果。這種限製或多或少包含了對民間醫生的不信任。醫療是一種服務👨🏻🍼,預防也是一種服務。患者作為消費者,有基於信任選擇健康服務的權利,也應當有對這種服務進行事後救濟的渠道💁🏽♂️。目前的管理方法是否侵害了公民對民間健康服務的選擇權👠,限製了公民事後救濟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對中醫服務的不良後果往往是用西醫的思路和方法來判定,這種判定方法非常不利於中醫服務本身,因為沒有使用“應該”使用的方法。所以,建立一個與中醫服務相適應的不良後果和責任承擔判定機製顯得非常重要。
3. 中藥產品是普通產品還是藥品問題
傳染病重在預防🏄🏻♂️。而預防涉及合理營養🔇🛌🏽、增強體質和順應自然🔹。“藥補不及食補”“是藥三分毒”的俗話是中國古人在幾千年的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日常飲食之道,可以用於調理治病🙅🏻♀️。藥物(中藥材)也是中國古人的經驗總結🫣,與食物的不同之處在於,藥物(中藥材)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偏熱、偏寒等屬性💈,就是中醫行業所說的“毒”。這些特征使得中藥的管理成為一個非常特殊的問題,如“藥食同源”類是食物還是藥物,中醫藥的養生保健產品如何管理等等。所以,對中藥材種植、采集和飼養的管理、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審批管理、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出售中藥材的管理、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保護問題至今也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它既涉及對中藥本身特點的掌握,也涉及對中華傳統文化的認識問題。
4. 中藥院內製劑的院外調配使用問題
在本次疫情防控中🟥,某地臨床使用比較有效的中藥製劑,可以通過國家的行政幹預馬上調劑到另一個省市進行臨床使用。但是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這樣的情形在平時是不可能實現的。《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這就意味著中藥的院內製劑是不能在市場上進行流通的。由此👩🏻🦼,產生兩個問題💮:一是中藥院內製劑沒有法定的⚫️、恰當的市場流通渠道;二是中藥院內製劑不能通過市場流通來得到利益回報🕵🏿♀️。藥品雖然不是普通商品,但完全阻斷市場流通與促進商品流通的市場經濟理念不相一致🫢。我國應當盡快建立中藥院內製劑在醫療機構間相互流通的合理機製。
5. 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
在2003年非典的後期,某國外製藥企業開發了一個叫“達菲”的藥品⚃。它雖然是一個化合物藥,但是它的主要原料來源於中國的八角茴香。我們不禁要問,八角茴香也是中藥,它的藥理是溫陽散寒、芳香辟垢,民間多用於腌製臘肉🧑🔧,防止肉腐,“達菲”的創製是否受益於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啟發?如果有的話,是否可與中國的利益相關者進行利益分享?前幾天,貴州中醫藥管理局在官網上向社會公開征集驗方秘方和技術方法,雖然有許多民間人士響應,但在下一步的開發使用中仍然會涉及利益分享的問題。有民間人士在網上捐獻秘方驗方時提出,共克時艱,人人有責,願與大家共享知識,但保留處方的所有權;還有人提出🧑🏻🏭,涉及秘方驗方的保密問題🤽♂️,希望政府能夠協調或來信協商🫄🏼。這兩種方法不能夠完全解決中醫藥傳統知識尤其是民間秘方驗方的利益保護問題。
為保護中醫藥🦴👳🏽♀️、發展中醫藥,充分發揮中醫藥在衛生❗️、科技、文化、產業中的作用,應當進一步完善中醫藥立法🌱📂,未來不但能夠更好抵禦可能發生的各種傳染病,而且使中醫藥成為中國具有資源優勢、知識優勢🎮、能夠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力量。
(原文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lLvYJIwy1jB3m4m0PbV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