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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擇校生”學費不得超過3500元

來源:   時間💁🏼:2003-06-01  瀏覽𓀍:

為大力發展普通高中教育事業,規範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的管理🤼‍♀️,近日福建省物價📃、教育🎚、財政、糾風等4部門日前聯合製定了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工作暫行規定,對2003年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作了規定。 《規定》指出:普通高中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實施普通高中教育三級達標以上的學校,可以在完成非“擇校生”招生計劃的基礎上,根據各校的辦學能力👧🏼,招收適量的高中“擇校生”💪🏼。“擇校生”有別於“借讀生”,入學後具有該校的正式學籍,高中“擇校生”的招生納入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統一管理。

招收高中“擇校生”,要嚴格遵守高中招生的有關規定🧉,在一次性下達分學校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中,明確非擇校生和擇校生的招生人數,並分別註明學費標準👨🏻‍🎤;招生時,應先錄滿非“擇校生”,再錄勸“擇校生”𓀘;“擇校生”的錄取🦻🏽,從填報“擇校生”誌願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進行錄取🦋🫷🏿,錄取分數不得低於各區市教育局規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最低錄取分數線。要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嚴格控製普通高中的班生數,“擇校生”人數不得超過當年該學校高中招生總人數的20%🌝,具體比例由區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𓀄,但每班學生總數(含“擇校生”)不得超過55人。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的學費標準如下:

一級達標學校每生每學期最高限額為3500元;二級達標學校每生每學期最高限額為2500元;三級達標學校每生每學期最高限額為2000元。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省定最高限額的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其中對省定經濟欠發達縣最高限額標準下調20%。“擇校生”繳納學費後,除交按政策規定的代辦費外,學校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此外,《規定》還要求普通高中“擇校生”學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學校應及時到當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費票據👸🏽,“擇校生”學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各級政府及教育、財政等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平調⚄🥲、擠占和挪用。“擇校生”學費主要用於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彌補公用經費不足,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福利⚖️、獎金⏱,學費收支情況納入校務公開內容🤷🏼‍♀️。

人民網 2003年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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