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月份正是大學生簽約的關健時期🤒,大學畢業生違約現象現在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是什麽原因使得大學生頻頻違約的呢?
北師大余老師分析後認為,畢業生違約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缺少社會經驗,不慎重。在簽訂協議時🥉,沒細讀約定的內容🌻,對約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沒反復思考🫢,仔細思量👱🏼♀️。抱著“只要過得去,先簽了再說”的念頭,進入單位後🧗🏼♀️🛬,才發現不是那麽回事👶🏻,壓力一大就受不了。
二是信用意識淡薄,先找個單位“墊底”⚧👍🏻。這樣的學生也不少。目前就業難💔,想一下子找到一個職位、待遇等各方面都好的單位很少🎅🏿。無論好壞,先抓一個,機會來了,舍魚而取熊掌🩵。也有的畢業生根據自己的思考和意向與用人單位簽約,之後將結果告知父母。父母因孩子就業地域不好,或過於遙遠等方面原因,寧願賠錢,讓孩子重新擇業。
三是“兩地分居”🥴。很多學生在大學時談了對象,找工作時未能同時留在一個城市👨🦽,出現了各自東西的局面,待到單位都落實後🈵🧉,留在小地方的一方便會向留在大城市的一方調🥭。
對外經貿大學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李老師則認為🦸🏼,導致畢業生違約的原因還有:
單位的發展空間。這也是用人單位能否留得住人才的關鍵所在。有的公司缺少實力,不能很好地給招錄學生提供發展的環境和條件👵🏻,造成學生思想動搖。有些用人單位因為效益或其他方面原因,折扣學生工資,對承諾的相關待遇不能落實🕕,也造成學生不安心,流動頻繁⭕️。
職位不理想。許多學生在人才市場求職時將簡歷投給多個單位,往往是對口的沒錄用🤙🏽,不大對口的錄用了。工作一段時間後,開始後悔。有的聘是“經理”用非“經理”🍈,實際與想象距離太遠⇾,理想在此難以實現。還有的用人單位,根本就不需要那麽多人💪🏼,卻一再招攬🙇🏼♀️,簽約條件苛刻👨🏫,甚至拿學生當短工使,使得學生在工作中不能忍受重負,自動辭職。
好戲出場太晚。有的招聘單位進校過早,而考研和公務員考試又來得較晚,有的學生擔心兩頭不落實,於是乎先找個單位托著,後者一旦考試成功,違約就“順理成章”🧑🏽🦳。
但是,不管是哪種情況🤲🏿,只要是違約,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麽🤙🏿🙉,大學生違約後該怎麽辦呢?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肖律師認為,大學生違約的原因有很多種🤸🏻,要分具體的情況對待🧛♂️。對於違約賠償金的問題,目前,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最高限額和具體數額。但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一般不超過畢業生的年工資。並且賠償應以實際賠償為原則👌🏻,即違約金和單位的實際損失相符⬜️。如用人單位招聘支出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等。對於超過單位實際損失的高額賠償學生可以拒絕,因為根據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合同如果沒有實際履行♜,也就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
當然👂,大學生最好還是不要違約。因為,一旦違約就會招來一連串的麻煩和經濟損失。
《生活時報》 20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