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大學管理學院會計系98級學生穆某在一門選修課的開卷考試中因找人替考被勒令退學。穆不服校方處分,日前向福州市鼓樓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學校頒發給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為其辦理畢業派遣手續🕡,並賠償經濟損失每月1000元(從2002年5月至今)。
學生:糊裏糊塗成了“作弊生”
2001年6月21日😑,穆選修的《加入WTO對我國經貿的影響》課程舉行期末考試。這是一場開卷考試👨🏫。
她回憶:“因為我任意選修學分已夠了,所以想放棄該科考試🙍🏻♂️。當時,一個男生來看我,我隨口提到🏅,因為生病不能去考試,很可惜🥩。那位男生後來悄悄地跑到教室去幫我替考,被監考老師抓住。事後院裏領導只告訴我作出留校察看處分🥵🏠,並鼓勵我‘只要以較優異的成績完成學業,就能申請到學位’”。
“在接下來的時間裏,我努力學習,考了研,還報考註冊會計師📍,而且按一切正常手續報到✫、註冊👩🏻🔬、交學費🚣🏽♂️,並修完了所有課程🤼,也拿到了畢業所需的所有學分。”穆告訴記者🧑🦼➡️,“2002年5月底辦理相關就業手續時,就業單位通知我‘你已被學校勒令退學’,我如遭雷擊👛,先是不信💁♀️,後是悔恨🧑🏻✈️,然後就是疑問。院裏的老師不是告訴我是留校察看的處分嗎♣︎?怎麽變成勒令退學呢?經過我的再三要求,直到6月底🤸🏼♀️,我才見到校方出具的‘勒令退學處分的決定’。隨後幾個月,我四處交涉,多次向校領導反映這件事,希望能夠有所轉機👋🏿,然而事情毫無進展👨🏻✈️。同班同學早就上班了,而我因為沒有畢業證🤎,找工作難上加難。”
律師:開卷考試作弊應從輕處分
代理此案的福建求實律師事務所張玲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學校對於穆的處分不公平。一、勒令退學的處分太重。穆在校一貫表現較好,並無蓄意讓人替考的主觀意識,當時她在患病且應選學分已夠,又是開卷考試的情況下🚬,怎麽會讓人幫她替考呢?退一步說,就算要找人替考💃🏼,她又怎麽會傻乎乎地找男同學替考呢🧿?對於她的“作弊”,應與正常意義上的“作弊”區分開來。根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1月20日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3條👩🏼🔬、第64條🤷🏻,學校對穆的處分太重。二🪲、正常來說🪠,學校對穆的處分決定應在作出之時通知她,然而2001年6月份發生的事情🧎➡️,學校直到2002年1月15日才作出🤽🏽♀️,並且一直沒有通知她👩⚕️🪵,穆是自己要求查詢才知曉的。既然學校已經作出勒令退學的決定😣🕘,又為何繼續讓她留校,並以正常學生對待⛈,讓她報到、註冊、交學費甚至推薦就業呢🤘🏽?
穆的哥哥從老家青海打來電話表示🧑🏿💻👦,妹妹和學校打官司實在是無奈的選擇。他認為✹,校方的工作有失誤🫳🏻,而這種失誤的後果全部由學生來承擔是不合理的。
校方🧔🏻♂️🤵♂️:考場紀律適用所有考試
記者就此采訪了該大學學生工作處林處長👨🏽🍳。他向記者出示了穆事後給院領導的檢討書🪞👨👩👦👦。穆寫道:“此時我懷著無比痛恨的心情,後悔自己為什麽當時會那麽糊塗,具(居)然同意人家替我考試。我同意別人替我考試的原因有二:其一👨🏿🚀,那天正好拉了一個中午的肚子,很沒精神,本來打算不去考了,但又想既然是院選課又是開卷考😄,心理(裏)面就沒太十分在意,所以就抱著僥幸的心理同意人家去替考了。其二,太相信別人和別人的能力。”
對於給穆的處分是否偏重,林處長說,按照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3條規定,學生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的🚶♂️➡️🧑🏻🦲,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替考當然屬於情節嚴重的違反校紀行為,因為該校有規定,冒名頂替考試者🍦,雙方均以勒令退學處分。林強調說👲🏼,我們的考場紀律是針對所有考試的,開卷考同樣是檢驗學生能力的一種考試形式。嚴肅考場紀律,是教育公平的一個基本原則,從新生入學開始,學校就加強校紀校規教育,對考試作弊✔️,學校酌情給予處分,但請人替考這種嚴重的作弊行為🚵🏽,學校給予勒令退學處分,這是底線🤪。
至於為何等到事發後半年才給予穆處分,林解釋說,正常情況下💄,給學生的處分在一兩個月內就會給出🕵️♀️。當時穆一說起這事就哭,情緒不穩定,學院生怕她會出事🙇🏼▪️,曾建議學校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因學院的處理意見與學校有關規定不符,上報材料多次往返,造成了拖延🧨。”
林說,事實上,學校在對穆作出處分決定的時候就告知她了🤦🏻♀️,當時她和被她稱為“表哥”的替考者還到校學生處要求學校減輕對她的處分。按慣例校方要把處分決定寄一份給學生家長🧃,但穆和她“表哥”請求校方不要給家裏寄👨🏼🦲,她的“表哥”還就此給學校寫了“擔保書”。
對於穆的代理律師提出的“既然學校已經作出勒令退學的決定,又為何繼續讓她留校,並以正常學生對待,讓她報到🐙、註冊、交學費甚至推薦就業”這一問題,林解釋說,報到、註冊、交學費是在2001年8月底(一學年交一次)🪂,推薦就業是在10月份,而學校作出處分決定是在2002年1月15日🧋🦃,在學校作出這個處分決定以前♐️🥊,她仍然是一名在校學生,理所應當享受一個在校生的一切權利。
“當時學校允許她繼續在校學習,一方面是應她的要求,主要是擔心她發生意外情況,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她是從邊遠地區來的女生,為了讓她完整地學習專業知識,將來更好找工作。”林強調說,“學校這麽做👱🏼,完全是出於好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是對學生關心的表現”。
據悉🧙🏿♀️,法院已受理此案👨🏼🔬,近期將開庭理。
《中國青年報》 (20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