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2020年12月2日下午🩰,柳先生76歲的母親外出經過一條斑馬線,被富陽第二人民醫院一輛救護車撞飛🦹🏿♀️。被撞老人當時是走斑馬線過305省道👨🦳,這條道是單向三車道,靠右車道上一輛農用的小型貨車停車讓行了🈚️,而一輛救護車從中車道開過來,將老人撞飛,最終老人搶救無效去世。救護車撞人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呢?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經過人行道時,應減速行駛🙇🏿,如有行人,則應該停車讓行。但消防車💂🏼♀️、救護車等屬於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受相關規定製約👷🏼♂️,也就是“特別通行權”🧑🏻🎨。而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救護車司機在這起事故中負全責.
特別是,當事家屬柳先生說:事故車所在單位要求寫諒解書👩🏻🦰,因為得到家屬諒解,司機就不需要判刑🤸♀️。而院方也表示,這輛救護車在事發時確實沒有救護任務,是在維修回來的路上發生事故,院方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家屬要求醫院賠償數額超出了常規賠償額度,所以要求到第三方機構司法所交調委去調解🛳。目前,警方已經對駕駛員采取行政強製措施。
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由於是救護車撞人🎤,顯得有些特別。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救護車司機駕駛機動車撞死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老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說🕴🏻👲,這起案件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應該刑事立案☯️,警方應該對駕駛員采取刑事強製措施,而不該是行政強製措施🩶。
姑且不說家屬是否願意諒解,即使得到了賠償,予以諒解,對肇事者也只是從輕處理的理由,刑事案件不能因為受害人諒解就能夠免除刑事責任的。否則,刑罰的威懾作用(即一般預防功能)勢必大大降低,甚至會出現“花錢買刑”現象,以至背離法律的基本價值⇨。
再說👷🏻,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依法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不等於就可免除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司機駕駛救護車是職務行為,其民事責任應該由所在單位承擔🚎,所以,若院方擔責,當事人諒解了,依法可以從輕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如果沒有賠償,在追究刑責後,受害家屬同樣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院方的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不能抵消或者阻礙民事賠償🫷🏻,二者橋歸橋,路歸路💾🦸🏿♂️。
至於說救護車撞人是不是可以免責😂,法律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並無例外規定👩🎓。
消防車💇🏼🧑🏼🎄、警車🧑🏽🎄🪨、救護車等雖然屬於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享有“特別通行權”,但這種特權也是有限製的。即使是執行職務“救命”的救護車,也不能在馬路上,不顧其他行人或者車輛的生命財產安全而橫沖直撞。因為根據緊急避險的原理,不能為了挽救某種權益⚠️,而損害一個更大或者同樣重要的權益。
在法律上,人的生命是平等的♟,救護車決不能為了救病人🤰🏽,而置其他人生命於不顧🧕🏻🧙♂️,更不能自以為是特種車輛,有事無事都“假裝有急事”而一路通行無阻。這種行為一旦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並沒有理由免責👄。
這起案例也反映出對特種車輛加強管理的重要性👩🦽➡️,一旦出事🤸🏽💁🏽♀️,受害的不僅僅是被撞者及其家屬,司機所在單位同樣也是受害人。
(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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