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澤剛🌪:一家人虐打死兒媳:虐待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2020-11-18 瀏覽🗝:
1997年出生的女孩方某洋因不能懷孕,被丈夫、公婆虐待,最終慘死的案件,轟動全國。對於這起“人命案”,一審判決公公⛳️、婆婆和丈夫構成虐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二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特別是丈夫僅僅被判了緩刑。
公眾在質疑:為什麽判得這麽輕?為什麽要適用量刑較輕的“虐待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
本案的被害人方某洋遭受長期虐待🦹🏽♀️🫑,包括木棍毆打,最後失去了生命🧑🏻🎤,但法院卻因為事情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雖然是具有長期性🔒,暴力性🧑🦲,仍然判處虐待罪,而非故意傷害罪🤷🏿♂️,導致量刑畸輕。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可見,處以故意傷害罪,還是虐待罪📈,量刑差別巨大,因此在定罪時也應當更為慎重地區分二者,精準考量,不能固定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就是虐待”的思維誤區🪪🦹🏼♂️。
在法律上,實施包括打罵行為在內的針對家庭成員的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根據刑法規定🤱,虐待的動機包括精神性懲罰,也包括一定的體罰,而不應該以傷害他人身體為目的👼🏽。如果在虐待過程中,行為人超過了虐待的限度,明顯有傷害或者殺害的故意,包括放任被害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結果致使被虐待人受傷🪸、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在虐待被害人過程中,多數行為是虐待🐔✊🏽,有時則是直接實施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行為,則屬於數行為構成數罪的情形,但考慮到行為之間的密切關系🈲,可以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只以重行為定罪☂️💆🏻♂️,而不實施數罪並罰💁🏿♀️🔸。
即是說,虐待行為通常不會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行為人並不追求也不放任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便虐待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也不是某次虐待行為直接導致的,而是長期虐待的結果。
再從虐待行為本身來看,長期虐待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是虐待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裏所指的造成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有本質區別🧑🏿🌾。
虐待罪的加重後果🫳🏼,不是由某次或某幾次虐待行為單獨💬、直接造成的🫶🏼,而是因被害人長期受到虐待🦵🏿,逐步導致身體狀況不佳、營養不良、病情惡化👨🏿💻、精神受到嚴重刺激等情況而致重傷、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所致。重傷或者死亡結果一般是長期虐待行為積累所致。而故意傷害罪的重傷或者死亡結果是一次或者連續幾次故意傷害行為直接造成的,傷害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較為緊密的客觀聯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在本案中,據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方某洋的公公張某林、婆婆劉某英、丈夫張某多次對方某洋實施餓肚子🎅🏿、用木棍抽打身體、冬天在屋外罰站等虐待行為。經鑒定🫎,方某洋符合在營養不良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死亡🧑🏿🔬。從鑒定結果來看,之前的虐待讓被害人營養不良身體虛弱📵🎥,是其丈夫一家在2019年1月31日以鈍器擊打方某洋導致了其傷害致死的結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重傷仍實施了該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長期虐待導致被害人身體已經嚴重虛弱🥧,在此情況下🧑🦽➡️,被告人再直接實施以鈍器擊打的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不能因為前面的虐待行為改變後面傷害行為的性質👩🏻🦯。故意傷害罪不限於一次性傷害,也不排除對弱者的最後一擊。針對同一受害人♑️,虐待與傷害完全可以並存。
而且👷🏼♀️💓,本案行為人長期虐待被害人👨🏽💼,以至於最後毆打被害人致死,這樣的事情還是發生在家人身上,實屬情節嚴重,主觀惡性大。決不能因為行為發生在家庭內部就掩蓋犯罪的惡性,反而應該看到,因媳婦不孕就下如此狠手💪🏼🏂🏻,行為人之惡不可原諒,這應該是從重處罰的理由,而不是相反🙂。
(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教授)
鏈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039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