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5️⃣,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作關於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情況的報告。根據報告👩🏻🎤,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辦結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數占同期辦結刑事犯罪總數的61.3%🍒。在案件適用率上,2019年1月,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製度適用率只有20.9%,但到2019年12月,適用比例已達83.1%🏙。而在今年,克服疫情影響,1月至8月整體適用率仍達到83.5%。自2019年1月至今年8月,量刑建議采納率為87.7%。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從建立到如今普遍適用,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乃至訴訟模式發生重大變化,提高了訴訟效能,有利於更好更快地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保障當事人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但檢察機關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如有的案件降低了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或者片面追求適用率,影響案件公正性等。此次報告就深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提出了工作措施和建議👩🏽🍳。這些無疑對今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指明了工作的重點和方向。接下來,各級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應該圍繞實際問題,攻堅克難🌉,將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適用推向新的階段5️⃣。
總體而言👷🏿♀️,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實踐🤾🏽♀️,在形式上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在實質上則要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為此,推行和落實認罪認罰從寬製度,要求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更新司法理念,適應司法模式的轉變。特別是辦案機關對“認罪認罰從寬”要形成統一的認識🧍🏻👖,如何在各個訴訟環節保障當事人權利以及律師的辯護權等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製定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辦理這類案件要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製約原則👳🏽♂️。認罪認罰從寬製度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訴訟階段。這就要求自刑事立案開始,偵查機關有責任宣傳告知嫌疑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依法處理自首坦白等從輕情節與認罪認罰的關系。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可會同公安機關健全快速辦理機製🩹,強化偵查引導🧎🏻➡️,從源頭提高、保證案件辦理質量👙🙅🏼。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必須堅持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堅守程序正義的基本精神。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確證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不能使被告人違心地接受認罪認罰👲🏽,也不能使被告人為了認罪認罰從寬聽任被害方漫天要價。根據《指導意見》規定,被害方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且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於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當然💭🙍🏽,法院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不能是簡單被動地接受💂🏽♂️,同樣要堅持依法審判原則,考量從寬的幅度,並正確處理好從輕從寬與無罪的關系,確保法律的準確適用🧑🏽🦰。
認罪認罰從寬必須體現在減少羈押上,要逐步形成輕罪案件以不羈押為主的司法潮流。可以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狀況的改善將是衡量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執行質量的一項重要標準。這就要求樹立和強化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理念🗄,依法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對於判處實刑的案件🛌🏿,要建立健全量刑協商機製👇,提高控辯協商的透明度、公信度。為保證當事人權利,要重視與司法行政機關協作溝通,充分發揮值班律師🫘、辯護律師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中的作用👃🏻。
必須強調🧖🏻♂️,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既是一種製度創新,也是一種理念更新,面對社會情勢的變遷和犯罪樣態的多樣化👜,要把認罪認罰從寬的理念貫徹於犯罪治理的方方面面。從寬處理最終還是為了實現犯罪預防目的,因此在刑罰執行環節,密切跟蹤相關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情況🧖🏻♂️💛,也是考察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社會效果,健全完善這一製度需要考慮的一項工作👲🏻。
(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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