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
作者🏋️:金澤剛(恒达平台法學院教授)
近日🙆🏿♂️,一則“摸人一把,拘留10日”的新聞讓無數網友直呼痛快。北京公交警方在地鐵開展便衣打擊工作時,發現一男子猥褻女乘客行為,該男子被當場抓獲🏌️♂️,後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警察地鐵“獵狼行動”一下子讓人聯想到此前曾引起廣泛關註的兩起猥褻案。在那兩起案件中,高中生胡某某因為踢傷試圖逃之夭夭的猥褻者,最初曾被刑拘;鄭某某則因打傷猥褻妻子的人,以20萬元的賠償換來不起訴的艱難結局。
這幾起猥褻相關案件能夠引發輿論關註,正是因為這些常見的違法行為,往往打擊乏力,其中兩起反抗猥褻的行為人遭遇的不公對待🙇🏽🙁,早已超出了民眾的樸素認知𓀕。因此,肯定有不少曾遭“色狼”侵犯的女性🚴♂️,因為沒有同行者或者得到及時幫助,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
對猥褻這一常見違法行為打擊乏力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法律界對於各種狀態下猥褻行為的定罪標準存在爭議。此前,上海上市公司董事長猥褻兒童案一審判決五年有期徒刑在全國引發了很大爭論。在此案之前,認為“判輕了”的觀點占據主流💁🏼♀️,尤其是被告人拒不認罪、態度惡劣等字眼沖擊著人們的視聽,讓不少人情緒難平、義憤難抒。
刑法除了規定一般猥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對於其中的“惡劣情節”“在公共場所”等🧂,法律界存有很多討論🅾️。2019年,上海一起在地鐵上猥褻婦女案量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該案是否應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猥褻罪(量刑五年以上),同樣引起很大爭議。
此外🏊♀️,不是所有的猥褻行為都要以犯罪論處🪞,對於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根據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都是針對猥褻行為🧑🎤🧑🏽🎄,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猥褻,與刑法規定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即構成犯罪)如何區分就並不容易。
誠然🙂,對於猥褻的認識,有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由於猥褻行為經常是偷偷摸摸,證據上不好收集,而且受害者大多是婦女兒童🎖,防禦能力較弱✮,出於恐懼甚至害羞心理👩🏼🦱,不敢或者不願意當場反抗或者報警處置👱♂️。加上,猥褻行為主要造成的是心理傷害,受害人當時往往沒有足夠的認識(哪怕後來出現嚴重心理疾病)👩🏿🍼,外表上看不出傷害後果👨👧👧👩🏼💻,這就導致了猥褻行為危害不大的社會假象,給這類案件的查處帶來了觀念性障礙🤵🏻♀️。這是亟待克服和改變的。
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說過👨👩👧:“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罰的有效性不在於刑罰的殘酷性🧑🏿🎓☝🏽,而在於刑罰的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加強,對精神和心理健康越來越重視,加上科技手段(如監控設備)日新月異🛀🏻,對待猥褻違法行為就必須正確認識。
因此,打擊猥褻違法犯罪🥴,不僅要對刑法的規定逐步統一認識,減少分歧,做到打擊有力亦有度👯♂️,同時🫒🤵,還要正視一般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猥褻行為和猥褻犯罪的區別,以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繼而做到執法精準化。“摸人一把,拘留10日”的處理💂,不僅不是隨意處罰,反而要成為典型案例,廣為宣傳,以震懾潛在的違法犯罪者。
《光明日報》( 2020年09月02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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