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一種市場競爭關系中的權利。近年來,黨和國家領導人不斷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創造良好營商環境。最近重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一個下屬機構,負責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的註冊登記和行政裁決。這表明,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市場競爭秩序的一個部分。同樣,有關知識產權的司法審判也與市場競爭秩序密切相關。例如,今年3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出臺了《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上海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又如,今年4月13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舉辦了主題為“司法保障科技創新促進優化營商環境”的以案釋法宣講會,並且向與會的企業代表贈送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保障營商環境建設典型案例》。
知識產權法律是對於某些創新成果提供保護的製度安排。就其中的技術類創新成果而言,中小企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美國的蘋果公司、英特爾公司,中國的華為公司和中興公司,曾經都是中小企業。一些中小企業,通過技術創新不僅開拓了新的產業領域,而且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鑒於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將審判工作的觸角延伸到了中小微企業。例如,2015年6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張江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設立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陳惠珍法官工作室”。每月確定一個工作日,陳惠珍法官的團隊都會前往園區,走訪調研、召開企業座談會、組織專題講座,向企業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根據相關資料,張江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覆蓋上海全市1區22園,分布著3萬余家高新科技企業,其中絕大多數為中小微科技企業。又如,2017年11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又在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設立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丁文聯法官工作室”,也把知識產權法律宣傳的重點放在了中小微企業上,主動回應了科創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需求。我們有理由預期,在這兩個法官團隊所服務的中小微企業中,有可能產生中國的大型高科技企業,引領中國甚至世界在某些高科技領域的發展。
顯然,就保護知識產權而言,我們不僅應當保護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而且應當保護外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因為,即使是“外資企業”,也是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設立的企業。即使是外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例如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商業秘密,也是依據我國的法律獲得或者受到保護的知識產權。以同等的標準和同樣的服務保護外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無疑是創造良好營商環境的一個重要環節。在這方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通過相關的審判活動,同樣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例如,一家德國軟件公司在案件審結之後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發來感謝信,認為法院對於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毫無偏見的尊重,給他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又如,日本貿易振興會上海代表處的官員表示,上海已經成為日資企業在中國知識產權訴訟的首選地之一。根據相關的統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共受理涉外、涉港澳臺案件769件,審結609件,案件當事人涉及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等20余個國家和地區。
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創建良好的營商環境,司法是一個重要環節。從司法的角度來看,嚴格保護知識產權首先是統一審判尺度。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微企業,無論是中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同時,對於權利大體相同、案情大體相同的案件,位於不同地域的法院都應當適用大體相同的裁判尺度,避免在侵權與否的問題上造成市場主體的困惑。在這方面,司法機關應當通過個案的審理和裁判,既明確侵權與否的準則,又明確市場競爭的規則,讓市場主體在相關的問題上有所遵循。至少是從專利、技術秘密和計算機軟件的糾紛案件來看,北京、上海、廣州三個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已經在協調和統一裁判標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從司法的角度來看,嚴格保護知識產權,還應當加大侵權人支付損害賠償的力度。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引進了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正在修訂的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也做出了相應的修訂建議。不過在筆者看來,解決損害賠償偏低的問題,關鍵在於權利人、律師、法官和社會公眾是否充分認識到了涉案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如果在相關的侵權案件中,權利人能夠依據市場價值主張損害賠償的數額,法院也能依據涉案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判決損害賠償的數額,就會在很大程度上破解維權成本高和侵權成本低的難題,破解損害賠償低的難題。值得欣慰的是,自2014年北京、上海和廣州三個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已經在相關案件的裁判中按照涉案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大幅度提高了損害賠償的力度。
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優化營商環境,是一個需要多方面努力和配合的系統工程。從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出發,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創設了“陳惠珍法官工作室”和“丁文聯法官工作室”,並且對於外資企業的知識產權提供了同等的保護。從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角度出發,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統一審判尺度和加大損害賠償的力度方面,同樣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期待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和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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