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傑 循環經濟的實質是什麽👩🏿🚀?當前存在哪些誤區🗳?前不久,中國致公黨中央🪲🙎🏼♀️、國家環保總局和南開大學共同主辦了環境與循環經濟國際研討會,中外學者會聚津門🔏,就如何推進循環經濟各抒己見🧍🏻♂️🧗🏼♂️,獻計獻策———
理論和實踐都存在誤區
恒达平台經濟與管理學院諸大建、朱遠認為,回顧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進程🧖🏿♀️,無論是在理論層面還是具體操作,都還存在著有待澄清的誤區——
僅僅從物質回收和利用角度闡述循環經濟,把循環經濟的“3R”(Reducing———減量化、Reusing———再利用、Recycling———可循環)簡單歸結為資源化,而忽視了在物質消耗和汙染排放上的源頭預防和全過程控製;
僅僅從企業間的物質閉路循環角度去理解循環經濟,結果忽視了區域性的循環經濟體系的建設,忽略了重要的消費過程以及物質流通的其他環節;
僅僅註意工業物品等的技術性還原系統🚵🏼🚴🏿,結果大大忽視了開發和利用自然界本身具有的生態性還原能力;
僅僅強調建設循環經濟的各種工程和項目𓀇🚋,卻缺少對這些工程和項目的成本—收益分析,結果導致所謂的循環經濟既不經濟也不環保……
北京工業大學的黃海峰、徐明和廈門市環保局的關琰珠認為🚖,應當註意以下三點———
一是把循環經濟簡單地當作“垃圾處理”😒。這種認識縮小了循環經濟概念的範疇,把“起點”當成了“終點”;
二是把“循環經濟”的概念無限擴大化🎭,眉毛胡子一把抓。應該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把核心放在清潔生產和建設多產業共同結成的生態工業鏈;
三是脫離國情而片面看重外國經驗。西方發達國家進入後工業化階段之後著重廢物的末端治理🆚,而目前中國的經濟總體發展水平不高,在生產與生活的全過程中都存在資源與能源的大量浪費現象,因此前端的節約資源⛰🍁、能源尤為重要🕠。
把責任與利益掛鉤
“循環經濟離不開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而利益又是驅動行為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動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循環經濟必須實現責任與利益的公平結合🏋🏿♀️,建立資源價值計量乃至計入成本、排汙收費乃至計量收費、產品負責製乃至最終處理責任三大經濟政策💔。”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王維平說。
王維平提出,限製和減少資源消耗,首先要計量消耗量、消耗量價值和計入成本,將利潤和利益掛鉤🦹♀️,才能實現有效控製。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執行排汙水🏖、排垃圾計量收費的製度🐸。唯此,才能從利益上迫使每個人、每個部門承擔環境責任👐🏼,而少排廢物的辦法只有節省和循環利用🤰,乃至永續利用的途徑,從末端控製廢物的排放。現實物質產品的受益者是消費者⚈、生產者和經營者,三者都要對產品的最終報廢處理和再利用承擔資源與環境的責任。換言之🧉🦌,只有將源頭和末端責任貫穿連接,才能夠促成循環經濟發展的社會條件,實現三項政策的互動效應🧔,構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社會製度架構。
註重依法推進
與會專家指出,適宜的法律規則是建立循環型社會的製度保障。我國目前尚未製訂專門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最早對循環經濟進行明確規定的是《清潔生產促進法》。該法雖然能夠對廢物再生利用起到一定的強製作用🫳🏼👨🏿🔬,但規定過於籠統⬆️。
專家指出,完善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一是要在環境基本法———《環境保護法》中🥷🏿,將循環經濟作為一項原則予以規定;二是要進一步完善《清潔生產促進法》👁,通過立法強製重點企業實施循環經濟🙇🏻♂️📝,實現“資源消費—產品—再生資源”這一封閉性的良性循環。為此,在循環經濟法律製度中要強化企業從產品設計到回收本企業廢舊產品的全程義務。同時,考慮建立生產者與消費者責任延伸製度,明確生產商、銷售商、消費者對廢棄物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的權利與義務。
人民日報 2004.12.23